由商务部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或列入国家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目录内的产品,应当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。备案时先由旧机电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(未明确使用地的,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),并由该直属局签署初审意见后,再报国家局办理。